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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意志面面观【林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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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Admin 周六 十二月 08, 2012 3:02 pm

目录
CONTENTS

加爾文主義與阿米年念主義的共同點
What Calvinists and Arminians Share in Common …………………………………………………….. 2


自由意志真伪辨 ………………………………………………………………………………………………………. 8

第一部分、试图解决人的自由与上帝的主权 ……………………………… 8
第二部分、问题的澄清 ……………………………………………………………….. 9
第三部分、“自由意志”的定义 …………………………………………………. 11
第四部分、对随意自由论的批判 …………………………………………………. 15
第五部分、分析衞斯理的阿米念主义 …………………………………………. 23


《威敏斯特信仰告白》
第9章 论自由意志
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
Chapter 9 On Free Wil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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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Admin 周六 十二月 08, 2012 3:03 pm

加尔文主义与阿米年念主义的共同点
WHAT CALVINISTS AND ARMINIANS SHARE IN COMMON


背景﹕海外华人基督教圈子里,有些同工同道关注基督徒对加尔文主义的兴趣日增,可能对教会的合一性有害。笔者写了这份备忘录,寄给一位资深华人教会领袖,强调加尔文主义与阿米念主义(特别是衞斯理派的阿米念主义)之间的共同点。
Background: There is concern in certain Chinese Christian circles that the increasing interest in Calvinism today may be harmful to the unity of the church. I wrote this memorandum to a Chinese church leader stressing the many points on which Calvinists and Arminians agree on, and share in common.

各位同道,我们不论是加尔文主义者或是阿米念主义者,只要真正相信《圣经》的默示与无谬误和我们主耶稣基督的神人而性和已完成的救赎大工,在我们的信仰上是有很多共同点的。我愿意指出一些共同点,以表示我们在主里的合一。
Friends, we have a lot in common, Calvinists and Arminians – those of us who truly believe in the utter inspiration and infallibility of the Bible, and in the person and finished work of our Lord Jesus Christ. I would like to bring the following thoughts to your attention, to stress our unity as we have occasion to discuss some of our differences.

我们必须用爱心说诚实话,指出我们的共同点与分歧之处。大部分的加尔文主义者与大部分的阿米念主义者,在很多教义上是同意的。让我之处十三点﹕
We need to be honest as well as thorough in our statement of our commonalities, as well as of our differences. There are many, many points on which the majority of Calvinists and Arminians agree on, or share in common. Let me list thirteen which I am aware of:


1. 「叫一切信祂的」﹕福音诚恳的呼吁与白白的邀请
WHOSOEVER WILL:
GENUINE CALL AND FREE OFFER OF THE GOSPEL

我们同意福音是上帝的呼吁、邀请、和吩咐。上帝诚恳地要求罪人认罪悔改,信靠耶稣基督完成的大工(祂在十字架流出的宝血和祂的复活),以致得救。所有悔改信靠基督的人,上帝真实赐给他们救恩,永生。
We agree that the gospel is God’s call, invitation, command, and earnest appeal to sinners to repent of his/her sin and to trust in the finished work of Jesus Christ (his blood shed on the cross and his resurrection) for salvation. To any who repent and believe, God genuinely offers salvation and eternal life.
我们可能不同意人有没有能力回应福音。可是我们同意,福音是上帝真实,诚恳的邀请。我们都应该毫无保留地宣讲《约翰福音》3﹕16。
We may disagree about man’s ability to respond to this gospel. But we agree that there is a genuine, good-faith invitation in the gospel. All of us should preach John 3:16 with no reservation.



2. 耶稣是人的唯一救主
JESUS THE ONLY S***IOR FOR MEN/WOMEN

我们同意,死在罪中的人获得称义、成圣、和永生的唯一方法,乃是信靠耶稣基督代罪的的死和祂的复活。
We agree that trusting in the substitutionary death and resurrection of Jesus Christ is the only way through which sinners, dead in our sins, receive the justification, sanctification and eternal life.


3. 圣灵在罪人生命中工作
THE HOLY SPIRIT WORKS ON SINNERS

我们同意圣灵以祂的大能感动、光照人的心思意念,与真理的福音同工,叫罪人扎心知罪,认识真理。
We agree that the Holy Spirit moves and illumines the sinner’s heart and mind with his power, working with the gospel of truth to convict sinners of truth.

我们可能不同意圣灵的工作能否被人的自由意志(或道德意志)抗拒。我们也可能不同意圣灵工作的结果,是否罪人“完全”,彻底的改变。可是我们同意,我们乃靠圣灵的大能得救。
We may disagree whether this work of the Holy Spirit can be resisted by the free will (or moral agency) of man, or whether there is a total, radical transformation in the sinner's life as a result of this work of the Holy Spirit. But we do agree that we depend on the power of the Holy Spirit for salvation.


4. 人的归正信主是有起点的
CONVERSION HAS A BEGINNING

我们同意在基督里的新生命是有一个起点,这起点有不同的名称﹕「归正」,「回转」,「重生」,「呼召」或「甦醒」等。这起点之后,有一段长进,成圣的过程,直到死亡结束。
We agree that there is a beginning point of the new life in Christ (variously called “conversion,” “regeneration,” “calling” or “quickening,” etc.), followed by a life time of growth in sanctification, which is completed at death.

我们可能不同意,应否称此起点为「重生」,其后有信心。我们可能不同意,应否称整个过程为「得救」或「与基督联合」。可是我们同意,我们必须依靠圣灵,而且我们的得救,归主是有起点的。
We may disagree whether we call this beginning point “regeneration,” followed by faith; or we call the whole process “salvation” (de jiu) or “union with Christ.” But we do agree that we depend on the Holy Spirit, and that there is some beginning point in our salvation/conversion.



5. 悔改是必须的
REPENTANCE IS NECESSARY

我们同意,罪人被称义、成圣,必须认罪悔改。
We agree that sinners must repent of our sin for justification and sanctification.

我们有人不同意,悔改在什么时候发生;是与信心同时,在信心之前,或之后。但我们同意上帝称罪为罪,因为上帝愿意赦免所有信靠基督,认罪悔改的人的罪。
Some of us disagree as to when repentance should take place; whether it is simultaneous with faith, prior to faith, or after faith. But we do agree that God calls sin sin because he wants to forgive the sins of men and women who truly repent and trust in Christ.


6. 自由选择是真实的
FREE CHOICES ARE REAL

我们同意,人每天都使用自己的意志,作出真实的选择。奥古斯丁,加尔文,和卫斯理都同意这一点。
We agree that man and woman make real, genuine choices from the will of man every day. Augustine, Calvin as well as Arminius, Wesley all agree on this.

虽然我们不同意人在堕落之后能否选择行善,可是我们同意人的意志是真实的,堕落之后,和考虑回应福音的时候,并没有减少其功能。
Although we disagree on whether man can choose to do good after the Fall, we do agree that the will of man is real, and does not diminish or disappear, after the Fall, and as man considers and responds to the free offer of the gospel.


7. 传福音是必须的
EVANGELI*** IS A MUST

我们同意,在上帝对教会的呼召与计划中,布道与宣教(宣告福音的真理),和怜悯的善行,都是必须的,不是可有可无的。
We agree that evangelism and missions, understood as the proclamation of the truths of the gospel accompanied with deeds of mercy, are imperatives, not options, in God's calling and plan for the church.


8. 祷告﹕我们完全依赖上帝;工作﹕我们为上帝竭力献上一切
PRAYER: WE UTTERLY DEPEND ON GOD;
WORK: WE GIVE OUT UTMOST FOR GOD

我们同意,祷告和在一切所作的事上依靠上帝,是必须的。我们也同意,基督徒必
须在事奉和传福音事上作出选择与决定,并须干劲十足。
We agree on the importance of prayer and total dependence on God for everything we do, and we agree that Christians need to make choices and decisions and take great initiative (gan jing) in ministry and outreach.

我们可能不同意,如何在神学上表达人在事奉上如何依靠上帝又采取主动,我们也可能不同意如何表达上帝的主权与人的自由意志之间的关系。可是我们都跪下祷告,都站起来,竭力为基督而活!
We may disagree on how to formulate this total dependence and initiative in theological terms, and disagree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overeignty of God and the free will of man, but we do kneel down to pray, and get up and live for Jesus with all our strength and enthusiasm!


9. 我们为复兴祷告,我们为复兴感恩
WE PRAY FOR AND REJOICE OVER REVIVAL

我们同意,教会有时候经历圣灵的来临和祂特殊的工作,一般称为「复兴」。我们祈求上帝赐下复兴;这些特殊日子来到的时候,我们会欢喜快乐向祂感恩。
We agree that the church sometimes experiences a special work and visitation of the Holy Spirit which is commonly called “revival.” We pray for, and rejoice over these special moments in the life of the church.

我们可能不同意,复兴究竟是什么;人可否计划复兴运动;复兴之前和之后有什么现象。可是当圣灵工作,使罪人归向基督,又以祂的大能使基督徒生命更新的时候,我们都欢喜快乐赞美主。
We may disagree on exactly what a revival is; whether men can plan a revival; what it is preceded by, and what follows it. But we all rejoice when the Holy Spirit works to convert sinners and renew Christians by his power.

不论我们是加尔文主义者或阿米念主义者,我们身为华人基督徒,都是好几个复兴运动的属灵后裔﹕宗教改革,清教徒运动,荷兰敬虔运动(又称第二次宗教改革),德国敬虔运动,大觉醒(卫斯理,爱德华兹,怀特菲德),第二次大觉醒,芬尼和慕迪先生带领的复兴运动,学生志愿海外宣教运动,威尔斯复兴运动,和二十世纪的复兴运动等。
Whether we are Calvinists or Arminians, we Chinese Christians are the spiritual descendants of several revival movements: the Reformation, Puritanism, Dutch Pietism (also called “the Second Reformation”), German Pietism, the Great Awakening (Wesley, Edwards, Whitefield), 2nd Great Awakening, the revivals of Charles Finney and Dwight L. Moody, the student missionary movement, the Welsh revival, and 20th century revival and renewal movements.


10. 圣洁 HOLINESS

我们同意,所有基督徒的生活都必须圣洁。所有基督徒必须与罪挣扎,在成圣的功夫上有所长进。
We agree that holiness is an imperative for all Christians, and that Christian should struggle with his sin and make progress in sanctification.

我们可能不同意应该称此为「圣洁」,「敬虔」,「爱主」,或「属灵」等。我们也可能不同意,什么是理想的基督徒生命状态。我们用不同的名词来形容一个成熟的圣洁状态﹕「得救的确据」,「无罪完全」,「得胜」,「属灵」等。不过我们同意,上帝的旨意乃是要我们爱主基督,完全***自己给祂,离弃罪恶、魔鬼与世界。这些不是可有可无的,乃是必须的,并且是一生必须追求的。
We may disagree on what we call this: holiness, godliness, piety, etc., and may disagree on what an ideal Christian state looks like. We use different labels to describe the mature conditions of sanctification, such as “assurance of grace and salvation,” “sinless perfection,” “a victorious life,” or “the spiritual man.” But we agree that to love Christ, to totally devote and consecrate ourselves to him, and to forsake sin, the devil and the world are not options, but God’s will for all Christians, all our lives.


11. 上帝在基督里拣选了我们
GOD CHOSE US IN CHRIST

我们同意,上帝在基督里拣选了我们。
We all agree that God chose us in Christ.

我们不同意,上帝的拣选是否无条件的,上帝是拣选个别的罪人,还是拣选所有信基督的人。可是我们同意,《圣经》清楚教导「拣选」的真理。
We disagree as to whether this election is unconditional, whether this election is of individuals or of groups of people. But we do agree that election is a truth taught clearly in the Bible.


12. 《圣经》是一切教义的基础与审判者
BIBLE THE FOUNDATION AND JUDGE OF DOCTRINE

所有教义上的表达与争辩必须以解释《圣经》为己任,必须诉诸《圣经》为最高的审判官。我们同意,我们对《圣经》的了解是有限的,有修改和纠正的余地,不过我们都希望在研究上帝在祂话语中启示的旨意上,不断有所进步。
All doctrinal formulations and debates must appeal to the Bible, and to exposition of the Bible, as the supreme and final judge. We agree that our understanding of the Bible is limited and open to revision and correction, but have the hope of continually *** progress as we search the whole counsel of God revealed in His Word.

是的,我们之间有不少的争辩与分歧是无法忽视的,因此我们必须继续讨论。或者我们需要被提醒,这是「家里人」的讨论。我们是家人,不是仇敌。真正的敌人是那些对我们共同信仰不认同的,特别是那些在《圣经》的权威上妥协的人士。
Surely there are many differences which we cannot ignore, therefore continued discussion is needed. Perhaps we can be gently reminded that this is an “in house” discussion. We are family, not enemies. The real enemies are those who disagree with any of the above, especially those who compromise on the authority of the Bible as God’s Word.




13. 教会的合一UNITY OF THE CHURCH

我们同意,基督为祂教会的合一祷告。
We agree that Christ prays for the unity of the church.

我们不同意,教会与宗派应有怎样的组织,牧师和教师是否必须签名认同信条,哪些信条是宗派与教会之间必须同意的。不过我们同意,所有信靠基督,爱主基督,完全顺服在《圣经》的权柄之下的都是弟兄姐妹。
We disagree over how churches and denominations should be organized, whether creeds are required of our pastors and teachers, and what are those doctrines which all must agree upon in our churches and denominations. But we do agree that all who trust and love Jesus and submit to the full authority of Scripture are brothers and sisters in Christ.


林慈信
Samuel Ling

January 24, 2008
March 19, 2008 中译,修订于马来西亚槟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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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Admin 周六 十二月 08, 2012 3:05 pm


自由意志真伪辨
不少基督徒,在他们属灵路程的某一阶段,被『自由意志与上帝的主权』这个课题所困惑,甚至参与辩论不能自拔。其中有些信徒经过一番探讨,研究(有些是藉着听讲座,或者阅读相关的中英文书籍),最后得出结论: “啊哈!上帝是至高掌主权的那位,当然,事情本就是这样 (That’s the way things should be.)。”然而,另一些深受流行观点影响的基督徒却说:“为何需要拣选哪一方呢?我们是基督的身体,理当合一。教义带来分裂,惟有爱使人合一。”还有些基督徒试图选择折衷的观点,或者干脆就避而不谈,放弃研讨圣经中关于「预定」的教导。往往也有些基督徒不喜欢这个观念:上帝已经决定了历史中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每件事。即使他们不能讲出个中缘由,但他们还是不喜欢这一教导。他们使用 “自由意志”这个术语来反驳上帝拣选计划的教义。然而,往往是争论中热情高涨,结果却无多大意义。热度高,亮光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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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Admin 周六 十二月 08, 2012 3:06 pm

第一部分、试图解决人的自由与上帝的主权
多年来,我看到一些基督徒试图用各种不同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第一,他们想要找到一个五十对五十,彼此妥协的中间立场。甚至有些人想要组织委员会草拟声明,编造一份关于「何谓福音要点」的同意书。希望这份同意书,使相信上帝预定和不相信上帝预定的双方都能接受。这种使人和睦的动机是好的,但是看起来他们好像忘记了这个争论已经持续了至少四百年(如果把奥古斯丁和伯拉纠之间的争论包括在内,就有一千五百年之久了),神学家至今还没有解决此问题。

第二,今日许多神学院教授打着一块并不很清楚的,所谓“圣经神学”的幌子。他们拒绝属于任何思想流派。他们声称时下我们生活在历史的后宗派时期,对拣选的教义选边没有任何助益。对于持这些主张的教授们,他们的“圣经神学”的面纱只不过是为了掩饰他们不喜欢圣经中关于「预定」的教导,或不喜欢宣讲这一教义的传道者的事实而已。他们通常对于他们真正信仰的是什麽没有一个圣经基础。有时可以透过他们其他的作品看出他们的基础,一些是很客气的,经过深思熟虑的,另一些却不是。

第三,坦白讲,我发现有些《圣经》学者对上帝「拣选」或「预定」教义的诠释,简直就是曲解《圣经》。有些学者在诠释上帝的拣选时,认爲拣选是对信徒整体的拣选,而不是个别的。但是,我发现《圣经》从来没有这样的教导,耶稣认识祂的羊——很明显是个别性的。

第四,在过去二、三十年,有个称预定论的教义为“极端加尔文主义”的倾向,或区分“预定”和“双重预定”(double-predestination)。今天,“极端加尔文主义”这个术语至少含有两层含义:第一,是指某些加尔文主义者(相信预定论教义的人)那种傲慢的姿态(或者说代表一群态度傲慢的加尔文主义者);第二,今天人们用“极端加尔文主义”意指“双重预定论 ”,意即上帝已经预先定下谁会得救,谁不会得救。然而,我们若阅读约翰加尔文的《基督教要义》(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就会发现加尔文明显地相信“双重预定”——其实,我们需要提出这样的问题:有其他种类的预定论吗?

因此,我发现“双重预定”和“极端加尔文主义”是非常无助益的用词,有时还显得特别不雅致。它们是那些不喜欢圣经中「预定」教义的人所设立的“稻草人”。是否我们也应该称某些阿米念主义者为“极端阿米念主义”呢?显见出于非阿米念主义者的口或笔,听起来非常不舒服。

最后,有些人他们简直是公然地反对上帝的至高主权观念。很多年前一个晚上,在加拿大,神学课程结束后,我听到一位学生对另外一位说:“我就是不会放弃相信人的自由意志的。”我想这是一个坦诚的表白——这位同学视“自由意志 这个观念为他信仰系统里的前提预设。(就如同《圣经》所给出的上帝的主权与拣选,我们单纯地接受并相信这些真理一样,都是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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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Admin 周六 十二月 08, 2012 3:07 pm

第二部分. 问题的澄清
我想要澄清的是,对当代基督徒,哪些问题是真正的问题,哪些问题并不是?

第一,五十对五十的折衷方法是真正的问题吗?当我们更深挖掘这个问题,我们到底相信怎样一位上帝,是否更加准确?我们真诚地相信上帝是全能,全知和全善吗?祂真的坐在宝座上执掌王权吗?上帝是否因救赎计划的成全而取得所有的称颂和赞美?还是我们给人的功劳留有些许空间?这些才是问题的症结。对于我们那些亲爱的卫斯理阿米念的弟兄姐妹,他们可能不愿意如此界定问题。也许他们的问题是:我们真相信人的自由选择吗?(我们很快就会讨论这个问题!)

第二,是否我可以说,真正的问题在于,我们是否相信,除了基督,人都是罪的奴仆,并死在过犯当中?很多人不属于加尔文主义者的阵营——比如马丁路德,约翰卫斯理等。但他们都相信人是全然堕落,离了基督什麽也做不了。他们的观点不应该与“纯粹的”,或古旧的“阿米念的阿米念主义 ”相混淆。

路德和卫斯理与今日强调人的自由意志的很多神学家完全不同。这些神学家相信人性本善。也许这也是爲何有些华人基督徒和神学家大量研究和探索历史中主张人性本善的思想家,比如中国历史上的孟子和王阳明。他们不能放弃非基督徒可以行善的观念。(诚然,《圣经》在罗马书二12~16里讨论这个问题,并给出清楚的结论:虽然一个非基督徒按照良心行善事,但他的良心从来不能带给他救恩的保证。即使在基督再临审判活人与死人的日子。)

第三,这个问题也不是,是否我们要在传福音和上帝的绝对主权两者之间必须作选择的问题。实际上,上帝主权的计划,包括祂拣选子民,是传福音的真正基础。巴刻在他的著作《传福音与上帝的主权》(Evangelism and the Sovereignty of God)中详述并证实了这一点。这个问题是,我们可不可以真诚地宣告白白赐予的福音?如果上帝已经预定了蒙拯救的人,我们还可不可以真诚地邀请罪人悔改,信基督?答案是:当然可以!我们传福音,不需要告诉人“基督为你死”,也不会去想或说“上帝没有预定你!”。我们只是宣告:“看哪,上帝的羔羊!你要罪得赦免吗?来,悔改并相信祂!”我们相信人都是有罪的,只有在基督里才能找到所需要的救恩。我们不去判断是否耶稣为他(她)死,是否上帝拣选或没拣选他(她)。我们自由而真诚地宣讲福音,因爲基督和祂的道(《圣经》)命令我们如此。(听起来不合逻辑吗?若果真如此,问题在于我们目前所用的逻辑,而不是上帝的道。)

第四,这个问题也不是,是否拣选使信心和悔改成爲不必要。基督向我们颁布传福音的命令,祂的福音是: “天国近了,你们要悔改,信福音。”现在,使人得救的信心——真信心,上帝接纳而称义,和与悔改相提并论的信心——是上帝所要求的。然而,得救之信心的源头是上帝。信心是恩典,是上帝赐的恩典。如果我们问,我们的信心是否有一些影响,或是否在上帝面前,我们的信心有点儿“功劳”,答案是:绝对没有!信心完全是恩典!信心,与悔改一样,是圣灵所赐的一个“福音的恩典”。如果你要问:“这是否意味着上帝对罪人有所要求——信心——若上帝不赐给他(罪人),他就不会有此信心?”答案是:当然如此。我们死在罪恶当中。奇妙的是,当一个罪人听见福音,圣灵就开啓很多罪人的意念和心灵,并赐下信心和悔改。奇妙的恩典!

第五,这个问题不是上帝的绝对主权(祂的拣选)和祷告需要之间的矛盾;也不是上帝的绝对主权(祂的拣选)和敬拜,顺服,降服与主基督的需要之间的矛盾;很多基督徒感觉这有一个张力,事实上,两者之间确有矛盾存在。

这“所谓的矛盾” (antimony) 来自我们的逻辑推理,非自《圣经》的教导。的确,《圣经》要我们使用我们的理性——尽意爱主我们的上帝。然而,《圣经》也教导我们如何运用我们的理性。我们必须学习如何运用上帝想要我们思想的方法去思想,我们也必须学会如何用上帝要求我们思想的方法去思想。如果《圣经》教导,上帝拣选那些蒙拯救的人,那麽我们就接受并相信它。然而《圣经》到处都在宣讲,上帝要求我们悔改,信基督,祈祷,敬拜祂,和传播福音。上帝有命令,我们就必须遵守。如果所有这些教训和命令都出自《圣经》,就不可能有矛盾。若我们觉得有矛盾,问题不是出于上帝,也不是来自《圣经》,而是源于我们的逻辑。我们目前所用的逻辑规则并不来自上帝,而是出自一个罪人,名为阿理斯多德。我们的逻辑必须放在上帝话语的亮光下接受评判和更新,以致成爲门徒合用的工具,如同献给上帝的赞美之祭。

第六,一个相关的议题是,当人们面对例如像地震及海啸的灾难时,他们总是问的一个神学问题是:为什么?上帝仍然是全能全善的吗?有些人就在面临灾难时放弃了对上帝的信靠。他们所得到的结论往往是:上帝是有限的。几十年前美国的一位犹太拉比﹝Harold Kushner﹞写了一本书,为何坏事发生在好人身上?﹝When Bad Things Happen to Good People﹞结论就是上帝并非无限的;祂有所不能。浸信会神学家Clark Pinnock和Gregory Boyd作为后保守福音派,提出「开放之上帝」的神学也得出类似的结论。我们不能以「自由意志」作为我们的起步点,然后得出「上帝是有限的」这样的结论。

问题不是盲目地相信上帝,即使在灾难面前;而是对上帝在罪恶的世界中的作爲与干预的理解。

问题不是人有没有自由意志;而是人是自主的,还是非自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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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Admin 周六 十二月 08, 2012 3:08 pm

第三部分 、“自由意志 ”的定义
让我们试着给“自由意志”一个定义。当我们回顾教会历史,发现问题并不那么简单,好比选择穿哪件外套,乘什么交通工具去上班,午餐吃什么口味的食物等。“自由意志 ” 一词的内涵相对要复杂的多了。现在我们来看教义史上对“自由意志 ”的不同定义。


经典基督教CLASSICAL PROTESTANTI***

第一、经典基督更正教,(Classic Protestantism 即我们基督徒所称的基督教)相信人是有道德选择与责任的:这种自由称为“free agency”或“moral agency”。其实翻译这些名词非常困难,因为agency 这个字,至少包含两个观念:(一)真正的选择;(二)道德责任。Free agency指人的思想,言语,行为不是由于外在强迫;人所做任何事都出于内心的自愿(out of his own heart)。人的行为或善或恶,都是发自内心。换言之,人的心境或 “本性”(nature) 决定人的行为。《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第九章,第一节:
上帝使人的意志有“天然的自由”(natural liberty),既不受强迫,也不受任何本性的绝对必然性(absolute necessity of nature)影响,决定向善或向恶。

继续下面的讨论,我们必须先把握这项原则:人所有的思想,言语,行为皆出自人的内心,即按照 “人的本性 ”。

第二、所有相信人有自由意志的基督徒,同时也相信世界中“次因”是真实存在的。“次因”是指宇宙中导致事情发生的因素,包括人的内心,行为,自然力及其他因素等,都在影响着事情如何发生。我们相信“次因”是真实存在的,它们的运作,影响并决定了事情如何发生。举个例子:一个苹果从树上掉在地上,“次因”包括风,地心引力,和这颗苹果本身的成熟度。然而,那些接受基督教改革宗教义的经典更正教徒,他们相信 “次因”的运作,是因为上帝在宇宙中设立了它们,并在至高之处掌管它们。毋庸置疑,宇宙中一切事情的发生,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种种方式等,皆在上帝的预定掌管中。然而,导致事情发生的次因同样也真实存在。它们之所以真实乃因上帝设立了它们!《威敏斯特信仰告白》告诉我们:
上帝从万古以先,以祂自己的旨意按着祂最智慧,最圣洁的计划,决定一切将要成的事,不受拦阻,不会改变。但上帝这样决定,又不至于使祂因此成为罪恶的创始者。(修译:但上帝这样的决定,绝非罪恶之创始者。)也不至于使祂因此侵犯受造者的意志,且不至于使“第二因”因而失丧其“自由”与 “偶发”(contingence)的性质,反倒得以树立。

显然,上帝安设这些次因,俱个到位,因此人和世界是“自由的”;事件的发生是很多不同的偶然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问题是:次因的“自由”和“偶发”与上帝的预定两者之间矛盾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是因为我们使用的逻辑使然,这套逻辑不仅是有限的,而且也是被罪所玷污的。


伯拉纠主义PELAGIANI***

主后第五世纪,奥古斯丁与教会中的异端伯拉纠派争战。伯拉纠的自由意志观从他怎样看待罪与恩典反应出来。他认为:
上帝吩咐人行善,因此人必须有能力为之。这意味着人有自由意志,并且这个自由意志是绝对的,才使人择善或弃善,行善或作恶成为可能。这个决定不在于人的道德品格,因为人的意志是完全没有决定性因素的(indeterminate)。人行善或作恶,完全是偶发的,完全没有决定性因素。(伯克富着《系统神学》,Louis Berkhof, Systematic Theology, 233-234页)

在这一点上,我们要注意两件事情:第一、伯拉纠认为因为上帝吩咐人行善,所以人一定有能力为之。这是他的假设,是没有《圣经》根据的。一个人是否有能力行善,顺服上帝律法取决于人的内心。也许你问:对啊,可是假如人心里没有能力去做上帝所要求的,上帝的要求还有意义吗?你的意思岂不是说,人仍然有义务去做他没有能力去做的事吗?答案是:完全正确!这就是为什么我们需要耶稣基督。因为我们根本没有能力去做上帝要求我们做的,除非藉着信心与基督联合。

第二、伯拉纠认为人有绝对的自由意志。人的意志完全没有“决定性因素”。也就是说,他的自由意志不是取决于他内在或外在的任何因素。这也是没有《圣经》支持的,甚至不符合一般性的常识。(稍后我们会谈到人的自由意志不是绝对的,它也不是无限的。)

让我们看伯拉纠如何看待上帝的恩典,也就是救恩观。伯拉纠从几个主题论恩典:
… 他(伯拉纠)恩典的主题下包括:第一,行善的能力,特别是自由意志本身;第二,启示,律法和基督的榜样,藉着这几样使人更容易行善;第三,我们存在的邪恶,藉着我们自己的意志,上帝赐给我们的律法和诫命的帮助,以及上帝对转向祂之人先前罪恶的赦免,就能避免犯罪。第四,基督徒身上的超然影响,藉着它基督徒的悟性被启蒙,实践美德变得更为容易。(威格斯着《奥古斯丁主义与伯拉纠主义》,179-183页,引自伯克富《系统神学》Louis Berkhof, Systematic Theology, 第428页。)

这里我们再次看到人有行善的能力。因此,人的意志是自由的(绝对自由)。即使在亚当犯罪,人类堕落后,人仍然有能力顺服上帝,做上帝所喜悦的事。上帝给人启示,只不过使人更容易顺服。例如,上帝的律法和耶稣基督的福音都帮助人。人并非全然堕落;罪人并非全然无能转向上帝并顺服祂。我们必须意识到,当我们讨论“自由意志”时,我们也在讨论人;作为罪人,除了基督,是否“有能力”顺服上帝,信靠上帝,悔罪并做上帝所喜悦的事?这才是问题的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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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Admin 周六 十二月 08, 2012 3:11 pm

阿米念主义ARMINIANI***
伯拉纠主义并没有因为奥古斯丁的教导而消失。历代的天主教会都教导一种半伯拉纠主义:人得救必须有信心(至于信心的对象是谁,则须另外讨论),可是人的努力:守圣礼,好行为,也是必须的。宗教改革后,伯拉纠主义与半伯拉纠主义以不同形式出现:苏西尼主义 (Socinianism) 、阿米念主义、和约翰卫斯理的神学。

首先我们来看阿米念主义是什么。加尔文于1564年去世,日内瓦教会由比萨带领。这段时期,荷兰有一位年轻传道人叫阿米念(荷兰文Hermanzoon ,是比萨的学生),提出一些新颖的说法,试图修改改革宗神学,其实是全盘推翻。他的跟随者向荷兰改革宗教会提出五项『抗议』(remonstrances,因此他们又称爲抗议派),1610年荷兰教会邀请国外牧师们一同到多特会议 (Synod of Dort) 判断,结果定阿米念主义的五项抗议为异端。相对的,多特会议所肯定的,就成爲著名的“ 加尔文主义五要点 ”了。

十九世纪普林斯顿神学院的贺治博士 (Charles Hodge)这样总结阿米念主义的神学:

1. 人类从亚当得到一个败坏的人性,因而有犯罪的倾向;虽然如此,这败坏本身并不包含罪的本性。人只为自己自愿犯的罪,和这些罪的后果负责。

2. 人并没有因为堕落的缘故失去行善的能力。这能力(阿米念主义者称之为「自由」)是我们人性本质的一部分;若失去,就失去人性。

3. 可是,这行善的能力并不能保证人的灵魂回归上帝。圣洁的人若要归正,需要上帝在前的,激动人的,帮助人的恩典。

4. 这从上帝而来的恩典充足地赐给全人类,叫他们能悔改,相信,和遵守上帝所有的诫命。那些凭自己自由意志,用自己的能力(就是堕落后属于他们的能力)与上帝恩典合作的人,能归回上帝而得救。

5. 那些这样相信的人,是已被预定得永生的,可是不是个人被预定,乃是整类人(信徒)被预定。上帝拣选的预旨不是关乎个人的,只不过是上帝要拯救信徒的一般旨意罢了。
(贺治,《系统神学》。Charles Hodge, Systematic Theology, abridged edition, ed. Edward N. Gross, Phillipsburg, NJ: P&R Publishing, 1988. Part III, chapter 1 (The Plan of Salvation), pp. 327.)

贺治对阿米念主义的分析中第一点提到,人类的罪不在于罪性,而仅在于罪行。第二点是最关键性的:罪人仍然有行善的能力。更甚者,人若没有这种能力,人则不是人,至少,人的人性会大大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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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Admin 周六 十二月 08, 2012 3:11 pm

阿米念主义论自由意志
现在我们来看,阿米念主义是建立在怎样的自由观上。

在哲学与神学历史中,有至少两种自由观:顺性自由(compatibilism)和随意自由(libertarianism)。前者认为人的自由是与他的人性符合的;换言之,人的自由是有限的。随意自由则完全不同;而『随意自由主义』(libertarianism) 乃是阿米念主义的核心,是阿米念主义最关键性的哲学预设。R.K. McGregor Wright这样说明『随意自由观』﹝libertarianism ﹞:
人的意志有先天的能力,自由自在地在不同的可能中作出选择。这种自由通常被称为「相反选择的能力」(the power of contrary choice),或者「非决定性的自由」(liberty of indifference)。这项信念并没有宣称,意志不被任何事物影响,可是它坚持,意志能胜过这些影响因素,虽然有这些影响因素,还是能作出选择。至终,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不受任何必须的成因 (necessary causation) 左右。换言之,意志是自主的 (autonomous),不受外界事物所决定 (determination)。(R.J. McGregor Wright, No Place for Sovereignty, Downers Grove, Ill.: InterVarsity Press, 1996, 43-44.)

请注意,随意自由观承认人的选择会受『次因』的影响,可是人的意志可以抗拒它们。从这意义上看,人的意志的选择,是随意(indifferent, arbitrary)的。

傅兰姆(John M. Frame)这样分析『随意自由』:
首先,随意自由论者﹝Libertarians﹞强调,我们的选择并不是上帝事先决定的。他们的观点,从广义来说,上帝可能是宇宙的第一因,可是在人类的决定范围里,我们是自己行为的第一因。当我们作决定时,我们有一种上帝似的独立性 (god-like independence)。
(John M. Frame, The Doctrine of God, Phillipsburg, NJ: P&R Publishing, chapter 8, pp. 138. )

其次,随意自由不单从上帝的主权『独立自主』,甚至与人也是『独立自主』的﹝even free from the personality of man: ﹞:
根据随意自由论,我们的决定必须独立于我们自己;虽然听起来有点吊诡(矛盾)。根据随意自由论,我们的人格可能会影响我们的决定,正如我们临时产生的愿望会影响我们的决定一样。可是我们总有自由,违背我们的人格,违背我们的意愿去行事,不论这些意愿有多强烈。(John M. Frame, The Doctrine of God, Phillipsburg, NJ: P&R Publishing, chapter 8, pp. 138. 笔者译。)

这个立场假设,人性中有一部分称为意志,而意志是独立于人性其他所有的部分;因此,意志可以作出违背自己一切动机的决定。(John M. Frame, The Doctrine of God, Phillipsburg, NJ: P&R Publishing, chapter 8, pp. 138.)

这种忽视上帝的主权与人的位格的自由意志观,可经得起《圣经》,理性,社会的考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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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Admin 周六 十二月 08, 2012 3:12 pm

第四部分、对随意自由论的批判
随意自由论在基督教神学中,有着漫长的历史。早期教会,几乎所有的教父们都持这一立场,直到奥古斯丁与伯拉纠辩论时才开始受到质疑。从那以后,教会内就出现了奥古斯丁与伯拉纠的自由观之间的争辩;也有一些不稳固的立场,是两者的混合品。马丁路德与加尔文都持守顺性自由论(即主张人的自由是有限的);而苏西尼和后来的亚米念主义者皆强烈地维护随意自由论。

今天,随意自由论在福音派和基督教哲学家圈子中颇为流行。有些基督徒哲学家认为,只有采取随意自由论的定义,才能解决邪恶的问题; 普兰丁格﹝Alvin Plantinga﹞ 在这方面的论点尤具影响力。 神学圈子里,随意自由论有亚米念主义者 (如Jack Cottrell),敞开神论者 (如Clark Pinnock) ,进程神学家 (如John B. Cobb) 卫护。

除了那些自认是加尔文主义者以外,目前很少神学家反对随意自由论;甚至有些改革宗传统的哲学家,也倾向随意自由论 (如Alvin Plantinga);还有一些改革宗的神学家对此思想言论混乱不清。如Richard Muller说﹕ 『人的道德行为是上帝事先决定的,这从来就不是改革宗的说法;正如亚当的堕落,并不是上帝的预旨,以致亚当没有自由的选择』 。傅兰姆说:『我同意改革宗认为亚当的选择是自由的,不过只是顺性自由。』 

与 Muller的观点相反,改革宗神学家教导说:上帝预定了 (ordain) 人的堕落,因此上帝至少预定了一个人的道德决定。《圣经》多次提到上帝预定人的道德决定,不过我们必须对 Muller公平,因为他推荐顺性自由观。然而我们必须提出﹕顺性自由并不排除上帝预定人的道德行为,这点是 Muller否定的。

随意自由论须面对以下严厉的批判:

1. 《圣经》论到上帝对人之抉择的掌控,而随意自由论与这些经文相冲突。《圣经》清楚教导,人的选择被上帝永恒的计划所掌管,虽然人要为自己的选择负完全的责任。

2. 《圣经》并没有直接、清楚地教导随意自由论。没有一段经文说明,人的意志独立于上帝的计划,甚至对立于人性的其他部分。一般来说,随意自由论者不尝试以经文来支持他们的立场,他们是从《圣经》其他的观念来推论,例如﹕人的责任与上帝的命令,上帝的劝导,以及上帝的恳求 (pleadings)意味着人的责任。可是他们这样尝试时,他们的论据并不支持他们所要证明的。随意自由论是一个哲学上的专用名词,背后预设了关于因果、意志与行为的关系,意志与人格、意志与愿望、上帝主权的限制等前提。从《圣经》对人之责任的观点来推理证明随意自由论是很难的。这个企图最终必要失败。因此,我们要么就是摒弃随意自由论,要么就是摒弃惟独《圣经》的信念。

3. 《圣经》从来没有把人的责任(向更高权威负责)建立在随意自由论,或者任何一种自由观念上。我们必须负责,因为上帝创造了我们、拥有我们、祂有权利审核我们的行为。因此,根据《圣经》,上帝的权威是人类责任之必须与足够的根据。有时,我们的能力或无能与上帝的审判有关,因此也与我们的责任(为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有关。可是《圣经》从来没有暗示,随意自由论与上帝的审判有关,甚至与我们的(为行为的后果)责任有关。

4. 退一步而言,就算随意自由论存在,《圣经》也没有说,上帝赋予随意自由甚么正面价值。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关于邪恶问题的 「自由意志答辩」 (free will defense) 的论调,乃是说上帝对祂所赋予人类的自由选择那么看重,以致祂甚至冒险让邪恶的可能进入世界。我们可以想象,如果《圣经》真的强调随意选择的话,应该有很多的经文宣称,被造物的自由(无因)行为对上帝非常重要,这些行为会荣耀上帝。可是《圣经》从来没有暗示上帝称许无因的自由行为,上帝甚至没有承认它的存在。

5. 相反的,《圣经》告诉我们,在天堂里,即人类的终结状态中,我们再没有犯罪的自由(选择)。因此,人类的最高存在状态是一个没有随意自由的状态!

6. 《圣经》从来没有诉诸人的随意自由来判断他的行为。《圣经》从来没有宣告一个人无辜无罪,因为他的行为并不是随意自由的。《圣经》也从来没有因为一个人的随意自由而定他的罪。我们已经看见,《圣经》有时候暗示顺性自由或能力。可是,《圣经》从来没有说到一种非顺性(即﹕随意)的自由。

7. 诚然,《圣经》咒诅人所犯的罪,很多时候都不是随意自由犯的。比如﹕犹大出卖耶稣。就算是敞开上帝论者 Gregory Boyd也否认,犹大出卖耶稣是随意自由的行为。

8. 民事法庭从来不假设,随意自由是道德责任的条件。例如﹕被告被指控抢劫银行。若要证明被告有罪,指控官必须证明他的行为完全没有任何成因。可是,控方可以提出怎么样的证据呢。要证明一个反面的事实本身就是很困难的事,又要证明此被告的内心决定完全独立自主于任何有关上帝的永恒预旨、自然成因、人格、动机,显然是不可能的事。对于任何的刑事罪案也是如此。随意自由论,使证明任何人的罪过成为不可能的事。

9. 事实上,一般民事法庭所假设的,刚好与随意自由论相反﹕罪犯的行为是出自某种的动机。因此,法庭会花很多时间讨论,被告者有没有足够的动机犯法。被告的行为若完全自主(独立)于所有的动机,他大概会被判为精神病者,因此不需要负责任﹕罪名不成立。

是的,被告的行为若完全与他的人格、愿望、动机独立的话,我们可以问﹕这行为在甚么意义上是他自己的行为?若不是他自己的行为,他为甚么需要负责呢?因此我们看见,随意自由论不单不能成为道德责任的基础;它其实在破坏一切道德责任的基础。

10. 《圣经》的教导反对 「只有无因的决定才有道德责任」 这个观念。《圣经》里上帝常常是导致 (brings about)人的自由行为,甚至是罪行,而同时不消除人的道德责任。我们看见上帝掌控人的行为,和人对这些行为的责任,有时常在同一段经文出现。

11. 《圣经》不承认我们有随意自由论所要求的独立性。我们并不是离开上帝独立的,祂掌控人的自由行动。我们也不可能离开我们的人格与愿望而独立行动。根据马太福音七15~20和路加福音六43~45,好树结好果子,坏树结坏果子。人的心若纯正,人的行为就正直;不然,他的行为必定错误。因为,没有好树结坏果子,也没有坏树结好果子。 凡树木看果子,就可以认出它来。人不是从荆棘上摘无花果,也不是从蒺藜里摘葡萄。善人从他心里所存的善就发出善来;恶人从他心里所存的恶就发出恶来;因为心里所充满的,口里就说出来。(路六43~45)
12. 因此,随意自由论违反了《圣经》关于人心、人格整体性的教导。《圣经》教导﹕人心因为堕落的缘故都是邪恶的,因此人的行为都是邪恶的;可是基督的救赎大工和圣灵重生的能力能洁净人心,以致我们的行为可能成为善行。我们是整个人堕落,也是整个人被更新。按照随意自由论的理论架构,人格的整体性是不可能的。因为按照随意自由论所说,人的意志必须离开人心(和人所有的功能)而独立。

13. 随意自由若在道德责任上是必需的,那么上帝就不一定要为自己的作为负责,因为祂并没有违背自己神圣性格行事的自由。同样地,在天堂里被荣耀的圣徒也不可能有道德责任,因为他们已经不可能在罪中再次堕落。他们若仍有随意自由,则可能堕落到罪中,好像俄利根所猜测的﹕这样一来,耶稣基督所成就的救赎, 就不足够处理罪的问题,因为它不能胜过自由意志偏行己路的本质。

14. 随意自由论,基本上是 「无能限制负责」 这原则的高度抽象化概念。随意自由论者说,我们的决定若被任何无能干扰,那么决定就不是真正自由的,我们也就不需要为这些决定负责。无能的确在某一程度上限制责任,但这原则并不是放诸四海而皆准的。我们常常总会有某种的无能为力,正因如此,应用这个原则时必须要小心谨慎。而随意自由论则是放纵地运用这个原则。

15. 随意自由论与 「上帝预定万事」 不一致,也与 「上帝预知万事」 不一致。上帝若在1930年知道我在1998年7月21日将穿绿色衣服,那么我就没有自由避免在那天穿那件衣服。而随意自由论者的论点是,上帝可以预知事件,而不是事件的成因。可是,上帝若在1930年知道1998年发生的事,那祂从何知道呢?加尔文主义者的答案是﹕祂知道,因祂知道自己对将来事情的计划。可是,在亚米念主义的基础上,上帝怎能在68年前预知我的自由行为呢?

我的决定是否被一连串的(决定主义的)有限因果(chain of finite causes and effects) 所掌管?宇宙中除了上帝以外,是否还有人或势力确定将来发生的事,而上帝被动地在观察这人或势力?(这是一个恐怖的可能性,与一神论完全不合。)这些答案都不符合随意自由论。因此,敞开上帝论,就像反对加尔文的苏西尼派﹝Socinians﹞,否定了亚米念主义中的一项基要信念﹕上帝完全的预知 (exhaustive foreknowledge)。走到这一步是非常严重的。如此看来,摒弃随意自由论,反倒较大幅度地修改他们的神学,以致能符合随意自由论显得更有智慧了。

16. Clark Pinnock 和 Rice 等人似乎把他们的自由意志观作为一个不可妥协的核心真理,他们所有的神学宣称都必须与此一致。随意自由因此有了 「代模」或 「预设」 的地位。 可是我们已经看见,随意自由论并不符合《圣经》。单单随意自由论与圣经背道而驰,问题就已经够严重了,若再视其爲基要核心真理或主导性的关切,情形则更加危险了。一个细节上的错误经过纠正,也许尚无大碍。但是倘若这个错误是衡量所有其他教义宣称的核心原则,那么这个神学系统就如即将沉没的轮船, 岌岌可危了。

17. 为随意自由论作哲学辩护者,一般都诉诸直觉为相信自由意志的基础。 意即﹕每次面对抉择时,都能感觉到自己可以作任何的选择,甚至可以作违背自己最强烈愿望的选择。他们说,我们有时会意识到正在与自己的愿望斗争。
不论我们对诉诸直觉有怎样的看法,它不可能作为普遍反面断言的根据。我的意思是说,直觉不能向任何人显明,他的决定没有成因。我们从来没有一种感觉,叫做 「没有成因的感觉」。

还有,直觉不能向我们显明,我们所有行为都有一外界成因。我们所有的行为若都由我们以外的某一位所决定的话,我们就不可能藉着直觉来察觉到这成因;因为我们不可能比较有「成因的感觉」 (feeling of causation) 与 「没有成因的感觉」 (feeling of non-causation)。

我们也许可以指出哪些因素有时会影响我们,哪些没有影响我们﹕即我们有时能够抗拒的势力。可是,我们并不能指出哪些是不断决定着我们的思想与行为,而我们不能抗拒的势力。因此,直觉从来不能向我们显明,我们是否被外界的因素所决定。

18. 随意自由论若是正确的话,那么上帝就限制了祂自己的主权,祂并没有掌管所有发生的事。可是《圣经》从没有暗示上帝限制了祂的主权。上帝是主,从创世记第一章到启示录第二十二章,祂从来就是完全掌权的主。祂所作的,都是随己意作的(诗篇115﹕3)。祂按自己的定旨行万事(弗1﹕11)。


不单如此,掌权就是上帝的本性。主权是祂的名,是 「耶和华」 这名的意义;上帝的主权指出祂掌管 (control)万事,祂是万有之上的权威(authority)。上帝若限制了祂的主权,祂就不再是万有以上的至上主宰;祂就低于上帝了。而上帝若低于上帝,祂就毁灭了自己。祂就不再存在。如此可见,随意自由论带来的问题是多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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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Admin 周六 十二月 08, 2012 3:15 pm

探讨当代随意自由主义者的论据
看过了傅蓝姆对随意自由观的批判之后,让我们来看一下,两位当代阿米念主义者如何为“随意自由”作辩护。这两位学者分别是:Jerry L. Walls 和 Joseph R. Dongell,他们都在卫斯理派的Asbury神学院 (Asbury Theological Seminary) 任教,Walls 教授是宗教哲学教授,而Dongell教授是圣经科教授。他们合著了一本题为《我为什么不是加尔文主义者》的书,2004年由美国校园团契出版社(Inter Varsity Press) 出版。[Jerry L. Walls and Joseph R. Dongell, Why I Am Not a Calvinist. Downers Grove, IL: Inter Varsity Press, 2004.] 有意思的是,同一出版社也出版了两位在圣约神学院(Covenant Theological Seminary)任教的教授合著的书,书名是:《我为什么不是阿米念主义者》 (Why I Am Not An Arminian)。

我特别欣赏两位卫斯理派的学者们,提出他们的观念是建立在一些哲学上的坚持(philosophical commitments),这样作是非常诚实的。“哲学上的坚持”,用我们的说法,就是预设(presuppositions)。我们来听听他们的讲法:
在本书中我们肯定不愿意把哲学凌驾在《圣经》之上。可是我们要说的是,哲学上的委身(坚持,预设),不论它们是多么的式微或不成形,是必然的。不但如此,那些最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哲学上的预设的人,往往是最被这些预设所约束,并被它们弄瞎眼的。因此我们必须清楚意识到自己的哲学预设,不断地审核它们,看它们是否忠于《圣经》,看它们是否符合我们其他的信念。
In this book we certainly do not mean to give philosophy pride of place over Scripture. But we are saying that philosophical commitments, however modest or unformed they may be, are inevitable. Moreover, people who are least aware of their philosophical commitments are most bound and blinded by them. So we need to be aware of our philosophical commitments, constantly scrutinizing them for their faithfulness to Scripture and their coherence with our other convictions. (p. 98)

两位作者说得好:若不清楚自己立场背后的“哲学坚持”(预设),思想可能会盲目。而他们所讨论的“坚持”(预设),当然就是关于人的自由的本质方面的预设:
我们(在本书中)要讨论的范畴(概念),是关于对自由的本质不同的理解,特别是人的自由。哲学上的分析,通常是把不明言的、涵盖性的,精准地明说(makes explicit and precise what is implicit and general)。当然,《圣经》并没有明言指出这些范畴(概念),可是这个事实并不能成为反对使用这些范畴的理据。
The categories we want to discuss pertinent to different ways of understanding the nature of freedom, particularly human freedom. Philosophical analysis often only makes explicit and precise what is implicit and general. Scripture of course does not explicitly state these categories, but that should not count against them in any way. (italics mine; p. 98.)
我非常同意他们说,《圣经》里往往没有明言一些预设,哲学(或神学)的工作,也包括澄清这些预设。

两位作者接下来诉诸“道成肉身”,“三位一体”等哲学范畴(预设?),来说明他们的“随意自由”范畴也不是《圣经》所明言的:
《圣经》没有明言宣告道成肉身、三位一体等教义,这也是事实﹔不过大部分的福音派信徒都毫无保留地认同这些信条,这些信条把一些范畴(概念)明言说清楚﹔福音派往往都会为这些信条作辩护,认为它们是我们信仰的关键性、重要的宣告。关于三位一体和道成肉身教义的经典宣告,都使用了一些哲学范畴,明白(explicit)说出了《圣经》中并不明言的(implicit)概念。同样地,我们(在本书中)讨论的哲学范畴,即是关于自由的本质的哲学范畴,会帮助我们明言(explicit)说清楚《圣经》中并不明言的(implicit)﹔这样能帮助我们以一致性的方法来解释《圣经》。
It is also the case that Scripture does not explicitly state the orthodox doctrines of the incarnation and the Trinity, but most evangelicals would readily assent to the historic creeds that make them explicit and defend them as crucially important statements of our faith. The classic doctrinal statements on the Trinity and the incarnation employ philosophical categories to make explicit what is only implicit in Scripture. Similarly, the philosophical categories we will discuss in relation to the nature of freedom will help us make explicit what is implicit in Scripture and help us to interpret it in a coherent fashion. (p. 98)

非常有趣。不错,“道成肉身”和“三位一体”这些范畴(名词),是在《圣经》里找不到的。我想,两位作者真正想要指出的,是这些教义背后的一些名词与观念,例如:位格,本质 (person, nature)等,因为在教会历史中,早期教会的确用了这些观念来解释这两项基要教义。我个人的看法是:在这两项教义的形成上,我们是不能避免用这些范畴的。若要说明上帝是一位﹔若要解释圣父,圣子,圣灵是同等,却又有别,那么,早晚必须用一些《圣经》里没有用过的词汇来解释﹔若不是用希腊文,拉丁文的词汇与观念,就必须“发明”一些其他的。在上帝护理的保守之下,天主教与基督新教(基督教)都同意《尼西亚信经》等的说法。

加尔文说,当我们用《圣经》以外的名词与观念的时候,我们须吝啬的用(parsimoniously)。应用我的老师傅蓝姆的思想:《圣经》是我们使用所有词汇与观念的最高权威。不过,我们是不能避免使用《圣经》以外的词汇与观念的,不然的话,我们从早到晚只是朗诵《圣经》就行了!这是不实际的。

可是,虽然我们对三位一体与道成肉身有广大的共识,包括天主教与基督新教(基督教);可是,对于“随意自由”与其他自由的定义(例如:顺性自由 compatible freedom),则是争论之所在!

现在我们来看,两位学者对随意自由的定义:一个行动若是自由的行动,必须是没有足够(充分)成因的行动。
现在我们来描述…随意自由(libertarian freedom)。这立场的核心观念是,一个自由的行动,是在它发生之前并没有任何“足够(充分)条件”(sufficient condition)或“足够(充分)成因” (sufficient cause)的。这立场也坚持,有些人的行动,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是自由的。
Now let’s describe … libertarian freedom. The essence of this view is that a free action is one that does not have a sufficient condition or cause prior to its occurrence; it also holds that some human actions are free in this sense. (p. 103)

这样的定义是非常有帮助的(参考上文傅蓝姆对这观念的批判)。现在我们来看两位学者如何为这观念提出辩护。

他们提出第一项支持的理由是:一般“细想”(deliberation)的经验告诉我们:我们如何做决定,真正是在于我们(it really is up to us to decide):
维护“随意自由观”的人,有几个理由支持它们的观点。第一,人类一般“仔细思考”的经验(common experience of deliberation)首先假设,我们的选择是没有受任何因素决定的。单我们细想的时候,我们不单衡量(we weigh)那些牵涉到议题的不同因素,我们同时也给这些因素不同的权重的(we weight them)。换言之,我们决定,不同的考虑,与其他的考虑关联起来时有多重要。这些的因素,并没有事先被鉴定的重要性(weight),是所有人都必须接受的。细想(deliberation)的其中一部分,就是筛选这些因素,决定它们对我们有多重要。这些都假设,我们如何决定,真正是在于我们(it really is up to us how we will decide)。(p. 103)
Defenders of libertarian freedom hold to this view for a number of reasons. First, the common experience of deliberation assumes that our choices are undetermined. When we deliberate, we not only weigh the various factors involved, we also weight them. That is, we decide how important different considerations are in relation to one another. These factors do not have a pre-assigned weight that everyone must accept. Part of deliberation is sifting through these factors and deciding how much they matter to us. All of this assumes that it really is up to us how we will decide.  (italics mine; p. 103)

这是对人类思想的一种描述。这可以算作“随意自由”的论据之一吗?看下去就知道,可以的,因为,维护这预设的论据,差不多都是预设。

两位学者提出第二项支持“随意自由”观的理由:我们感觉自己有能力作出选择﹔这是在直觉上感觉到的,在直觉上,是显然易见的:
第二,我们的直觉直接地告诉我们,我们的行动是在于我们,这是显然易见的(intuitively and immediately evident)﹔意思是说:当我们面对一个决定的时候,两种(或更多种)的选择(options),都是在我们选择的能力范围之内的(within our power to choose)。当然,我们感觉到有这样的能力,这个感觉可能是幻觉,决定主义者会这样宣称(译注:来反对随意自由主义者)。我们必须在几种彼此冲突的宣称中作出选择。这是在面对这类的哲学判断时的实况,我们必须决定,那一刻宣称比较确定(which claim is more certain)。随意自由主义者的论点是,我们直觉的感觉自己有能力,在不同的行动选项中作出选择,这能力的直觉,相对与否认这能力的理论(译注:决定主义determinism)来说,是比较确定,比较可信的。
Second, it seems intuitively and immediately evident that many of our actions are up to us in the sense that when faced with a decision, both (or more) options are within our power to choose. Of course, our feeling that we have this power could be illusory, as determinists claim. We have to decide between conflicting claims. As is often the case with philosophical judgments of this sort, we must decide which claim is more certain. Libertarians argue that our immediate sense of power to choose between alternative courses of action is more certain and trustworthy than any theory that denies we have this power.  (italics mine, p. 104)

读者请注意,从这里开始,两位作者就清楚明说,这种感觉是“直觉”(intuition),是直接的(immediate),或者说,是人类常识(common sense)所知道的。我再说,两位学者非常坦诚地,告诉我们,他们的预设就是预设(直接,直觉,常识)。

他们提出的第三项支持的理由是:人的自由,对道德责任是必须的:
第三:随意自由主义者非常认真坚持对一项普遍被接纳的判断,就是:我们对自己的行为是要负道德责任的,而自由对道德责任是必须的(moral responsibility requires freedom)。(随意自由主义者会这样的建立论据:)
前提一:我们若须为自己的行为负道德责任,那么我们必须是自由的。
前提四:我们是须为自己的行为负道德责任的。
结论B:因此,我们必须是自由的。
这种论証法也是合理的,不过这里用的,是“肯定前件”(modus ponens) 的论証法。因此,决定主义者与随意自由主义者之间辩论的课题是:哪一种第二前提 (which second premise) 是真的。对随意自由主义者来说,人类对道德责任的深层信念(deeply rooted human belief in moral responsibility),强而有力地指出,人是自由的。(p. 104)
Third, libertarians take very seriously the widespread judgment that we are morally responsible for our actions and that moral responsibility requires freedom. They would assent to the first premise of the argument spelled out above. However, they would deny the second premise and replace it with another one, and then draw a different conclusion, as follows:
Premise 1: If we are morally responsible for our actions, we must be free.
Premise 4: We are morally responsible for our actions.
Conclusion B: Therefore, we must be free.
This argument is also valid, but in this case the argument form is modus ponens. So the issue debated between the hard determinist and the libertarian is which second premise is true. According to the libertarian, the deeply rooted human belief in moral responsibility is a strong indication that we are free. (italics mine; p. 104)

讲到最后,两位作者说,这是一个根深蒂固的人类信念(a deeply rooted human belief)。感觉上,没有从《圣经》或理性(哲学)来维护他们的预设。

他们继续讲下去,承认:有不少人对他们提出挑战,是否可能为他们的论点:“自由意志对道德责任是必须的”,作出理性的论証。
当然,第一项前提对论据来说也是关键性的。硬性决定主义这和随意自由主义者是可以同意的,可是其他人可能会质疑它。例如,加尔文主义神学家R.K. McGregor Wright宣称,从来没有人証明过,自由意志对道德责任是必须的 (moral responsibility requires free will)。他承认,这是很多人接纳的假设,包括很多加尔文主义者在内﹔可是他认为这假设是须要証明的:“我只不过在这里重复克拉克(Gordon Clark)对阿米念主义者的挑战:请后者写出他们的论据来証明,(道德)责任在任何意义上是依靠,或来自,他们的自由意志观念(译注:即,随意自由的观念)。 ”(pp. 104-105)
Of course, premise 1 is crucial to the argument as well. While hard determinists and libertarians can agree on it, others would dispute it. For instance, Calvinist theologian R.K. McGregor Wright claims that no one has ever demonstrated that moral responsibility requires free will. He recognizes that this is a widely shared assumption, even among many Calvinists, but he believes it needs proof: “I will simply repeat here Gordon Clark’s challenge to the Arminians to write out a proof that responsibility is in any way dependent upon, or can be derived from, their concept of free will.” [R.K. McGregor Wright, No Place for Sovereignty: What’s Wrong with Freewill Theism (Downers Grove, Ill.: InterVarsity Press, 1996), p. 55.] (pp. 104-105.)

两位作者如何回应呢?他们讲了一大段之后,还是用直觉来做结论。来看他们是如何论証的:
这是一项非常有趣的挑战,不过我会问,究竟怎样才算作“証明”(proof)。…问题是:我们可以列出哪些前提(premises),才算能証明道德责任是靠自由的?我们不确定,哪些有资格算作论据的前提。我们相信,随意自由是属于道德责任观的本质的(intrinsic to the very notion of moral responsibility)。意思是说,除非一个人有自由做一件事,也有自由不做那件事,不然他不须要负道德上的责任。这是一个基本的道德直觉,我们并不相信有其他相关的道德信念,比这个更基本的,可以用来做前提証明它。(p. 105)
This is an interesting challenge, but I wonder what could count as proof in this case. In order to prove a claim, we must begin with other claims already known or justifiably believed, namely, the premises. By definition, premises must be more certain, at least initially, than the conclusion we are trying to prove. … So the question is, what premises could we take to prove that moral responsibility depends on freedom? We are not sure what would qualify as premises here. We believe that libertarian freedom is intrinsic to the very notion of moral responsibility. That is, a person cannot be held morally responsible for an act unless he or she was free to perform that act and free to refrain from it. This is a basic moral intuition, and we do not believe there are any relevant moral convictions more basic than this one that could serve as premises to prove it. (p. 105)

听到这里,读者们好像没有发觉,两位作者为“随意自由”作出怎样的辩护。不过,他们说明这是哲学上的坚持,那是非常诚恳的。我欣赏。

继续下来,他们宣称美国的法律制度是以随意自由作为基础的。(参考上文,傅蓝姆完全不同意。)他们首先说,随意自由是上帝的普遍恩典﹔我认为,说是上帝的形象可能比较准确。不过他们若要用普遍恩典也是对的,因为他们要証明的,是堕落后的人类为什么还有绝对的自由。让我们再听他们的论証﹔他们继续解释这种“道德上的直觉”是从哪里来的:
让我们再一次讨论,我们对道德直觉的理解。我们并不是诉诸我们的道德判断,认为它是比上帝更高的标准,连上帝都必须向它负责。相反的,我们的道德直觉是上帝的形象的一部分,因此,上帝是这直觉的创造者。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这道德直觉:它是“普遍恩典”,这是阿米念主义者和加尔文主义者都接受的观念。普遍恩典是上帝赐给人类的,是他们能够在社会中共同生活。普遍恩典的其中一个层面,就是我们的法律制度。…
谈到这里,加尔文主义者可能会同意,我们的法律制度要求我们必须是自由的,即是,自由对道德责任是必须的。可是,他们可能提出异议说:这里所牵涉到的自由,不必是随意自由﹔若在这里假设是随意自由的话,就等于窃取论题(注:即,循环论証)。
我不应如何回答这问题,除非作深入的法律研究。我就在这里作我的判断: “自由”在常识上的观念就是“随意自由” (the common-sense view of freedom is libertarian freedom),而这个自由观点,对我们(注:美国)的法律制度是基础性的。… (pp. 105-106)
Let us address again how we understand moral intuitions. We are not appealing to our moral judgments as a standard higher than God and to which he is accountable. Rather, our moral intuitions are an aspect of the image of God, so God himself is their author. One way to think about moral intuitions is in terms of common grace, a concept accepted by Arminians and Calvinists alike. Common grace is the grace God gives to humans to enable them to live together in civil society. One aspect of common grace is our legal system. It is noteworthy that in our legal system, one’s degree of moral responsibility is thought to correspond with one’s degree of freedom. The less freedom and deliberation involved in an action, the less responsible a person is judged to be.
At this point, Calvinists may agree that our legal system requires us to be free in the sense necessary for moral responsibility. They may object, however, that the freedom involved need not be libertarian freedom and that it is begging the question to assume libertarian freedom in this context.
I am not sure how this question could be settled without extensive legal research. So I will simply register my judgment that the common-sense view of freedom is libertarian freedom and that indeed this view is foundation to our legal system. … (pp. 105-106)

请注意,“随意自由”是“常识上”自由的定义。

最后,作者们说,这里就是加尔文主义与阿米念主义分手的地方。我同意,这是预设上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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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Admin 周六 十二月 08, 2012 3:15 pm

第五部分、分析衞斯理的阿米念主义
我们在上文解释阿米念主义的“随意自由意志观”(libertarianism),它与《圣经》的自由意志观是怎样的不同。我们看见傅兰姆 (John M. Frame) 对这种“随意自由意志观 ”提出十八方面的批判;我们还引用了两位当代阿米念主义教授的著作,用他们自己的话证明,“随意自由意志观”的确是阿米念主义背后的哲学前提。

不过我们一开始也说过,马丁路德与衞斯理的阿米念主义,和“经典”的阿米念主义(下称 “阿米念的阿米念主义”,或“荷兰阿米念主义”,或“抗议派”)有所不同。读者也可能看过笔者的其他文章,主张改革宗人士与衞斯理的阿米念派人士有彼此合作的空间!因此可能会觉得有点混乱。衞斯理的阿米念主义,和原本荷兰的阿米念主义究竟怎样的不同?既然都是相信“随意自由意志观”,还可能有什么分歧?在我们回到《圣经》的教导和自由意志论论之前,让我们来作这方面的分辨。

英国在上世纪五十、六十年代曾经每年举办研讨清教徒与改革宗信仰与敬虔的会议,会上发表的论文收在《清教徒论文》系列中 (Puritan Papers, vols. 1-5, ed. J.I. Packer, Phillipsburg, NJ: P&R Publishing Company)。在最后一卷,巴刻发表了一片很有意义的论文,题爲“阿米念主义的种种”(J.I. Packer, “Arminianisms,” Puritan Papers, Vol. 5, Phillipsburg, NJ: P&R, 2005)。文中分析了原本荷兰的阿米念主义和后来衞斯理的阿米念主义 (Wesleyan Arminianism) 的异同。巴刻称荷兰的阿米念主义(史称“抗议派”Remonstrants)爲理性主义的阿米念主义 (Rationalistic Arminianism) ;而衞斯理的阿米念主义则称爲“福音性的阿米念义义”(Evangelical Arminianism)。


阿米念主义对救赎和拣选的定义:
形容词的改变,导致名词定义的改变

首先,巴刻提出一个一般性的,对阿米念主义的定义:“历史上的阿米念主义是对加尔文主义的反动;…就是肯定 ‘有条件的预定,相对于无条件的预定;(肯定)一般(注:全人类)的救赎,相对与特殊(注:给选民)的救赎。’”(页26)可是巴刻马上接着宣称:这仅是一种字面上的分歧。事实并没有那么简单,因爲当形容词一旦改了,名词的定义也改变。比较正确的说法是:
加尔文主义所肯定的那种预定,是不可能有条件的;条件性是这种预定排除的;加尔文主义也肯定一种救赎,其特殊性是它本质的一部分。而这两点,阿米念主义都否认。(页26-27)
Calvinism affirms a concept of predestination from which conditionality is excluded, and a concept of redemption to which particularity is essential, and Arminianism denies both. (pp. 26-27)

两者真正的分歧乃是:加尔文主义认爲,预定就是预定 (predestination means foreordination);而阿米念主义认爲预定只不过是预见(预知);而所预知的事,并不由上帝预定。


预定是预定,不仅是预知;
拯救就是拯救,不仅给人得救的可能性

加尔文主义相信:拣选就是上帝预定 (foreordained) 某些罪人由耶稣基督拯救他们,不仅使罪人有得救的可能。主耶稣所救的每一个罪人,事实上都肯定得救:
“救赎”是上帝成就祂拣选的旨意的第一步,意思是:上帝的确做成 (achieved),成就了(secured) 确定的救恩(certain salvation):上帝作成的,就是呼召罪人,赦免他的罪,收养他作上帝的儿子,坚忍保守他,直到他获得最后的荣耀:这些都是上帝爲祂的选民成就的。

… election … means the foreordaining of particular sinners to be saved by Jesus Christ, through faith, and redemption, the first step in working out God’s electing purpose, is an achievement actually securing certain salvation – calling, pardon, adoption, preservation, final glory – for all the elect.

反过来说,阿米念主义认爲基督的死只不过使全人类罪有得救的可能,并不是真正拯救任何人:
基督的死所成就的乃是一般罪人得救的可能性 (possibility),这可能性对上帝来说,在任何一个罪人身上都可能不会发生。而上帝“拣选”个别罪人得救的意思,仅是上帝注意谁会相信而有资格获得荣耀;这是或然的事实(contingent fact),不是预定的事实 (foreordained fact)。
… what the death of Christ secured was a possibility of salvation for sinners generally, a possibility which, so far as God is concerned, might never have been actualized in any single case; and the electing of individuals to salvation is no more than God noting in advance who will believe and qualify for glory, as a matter of contingent (nor foreordained) fact.

两派对预定、拣选的定义有着这样的分歧:加尔文主义认为上帝的拣选是祂要拯救选民的决心,十字架的意义乃是基督的确救了一些罪人;可是阿米念主义认爲人得救并不是根据上帝的拣选,也不根据基督的十字架。一个人得救,是根据他与上帝的恩典合作,而这不是一件上帝亲自保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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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Admin 周六 十二月 08, 2012 3:16 pm

衞斯理的神学信仰:
与阿米念主义的共同点

清教徒神学大师约翰欧文(John Owen) 称荷兰的阿米念主义爲“比利时(荷兰)的半伯拉纠主义者”(Belgian semi-Pelagians)。巴刻认爲,它与后来衞斯理的阿米念主义有所不同。约翰衞斯理的同工,约翰霍雷敇尔 (John Fletcher) 对衞斯理的教义有这样的简述,取自霍氏的著作《对反律法主义的第一防线》(First Check to Antinomianism, 1771):
他(衞斯理)也相信一般(全人类)的救赎,和这教义的必须后果;有些人认爲这是恐怖的异端。他与圣保罗一样坚持,基督,凭上帝的恩典,爲所有人尝了死亡:而衞斯理称这恩典爲白白的恩典,是白白延伸到(赐给)全人类的。他常常引用使徒保罗的话,基督是所有人的救主,不过,特别是那些信的人的救主;而上帝愿意所有的人得救。上帝这个心愿,是与人道德性的自由 (moral agency) 一致的,也是与福音一致的。他与圣约翰一样的坚持,上帝就是爱,而基督是挽回祭,不但爲我们,也是爲全世界的罪挽回祭。他与圣彼得一样宣称,主不愿意任何人沉沦,但愿意所有的人都来悔改;诚然,上帝吩咐各处个人都要悔改。上帝这个吩咐是诚意的(不是虚伪的)。(巴刻,页27-28)
He [Wesley] holds also General Redemption, and its necessary consequences, which some account dreadful heresies. He asserts with St. Paul, that Christ by the GRACE of God, tasted death for every man: and this grace he calls free, as extending itself freely to all. He frequently observes with the same apostle, that Christ is the Saviour of ALL men, but specially of them that believe; and that God will have ALL men to be saved, consistently with their moral agency, and the tenor of his gospel. With St. John he maintains, that God is love, and that Christ is the propitiation not only for our sins, but also for the sins of the WHOLE WORLD… and with St. Peter, that the Lord is not willing that any should perish, but that ALL should come to repentance; yea, that God, without hypocrisy, commandeth ALL men, EVERYWHERE, to rep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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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Admin 周六 十二月 08, 2012 3:17 pm

衞斯理的神学信仰:
与阿米念主义的分歧

读者读到这里,会认爲衞斯理的立场与荷兰的阿米念派完全一样。不过,霍雷敇尔接下来说:
但是,阿米念若… “否认人的本性是完全堕落的,反之宣称人仍然有意志上的自由,使之不需恩典的帮助助就能回转归向上帝”,那么衞斯理先生不是一位阿米念主义者。因爲衞斯理坚决相信人性的完全堕落,他一致地坚持,人按照自己的本性,其一致只有行恶的自由;上帝的恩典必须先来干预,并不断的推动他,使他愿意、能够回转归向上帝。
But if Arminius (as the Author of Pietas Oxoniensis affirms in his letter to Dr. Adams) “denied that man’s nature is totally corrupt, and asserted that he hath still a freedom of will to turn to God, but not without the assistance of grace,” Mr. W. is no Arminian, for he strongly asserts the total fall of man, and constantly maintains that by nature man’s will is only free to evil, and that divine grace must first prevent, and then continually further him, to make him willing and able to turn to God. (John Fletcher, First Check to Antinomianism (1771), in The Works of … John Fletcher … of Madeley, 2:2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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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Admin 周六 十二月 08, 2012 3:17 pm

小结:异异与同
从这几句话可以看出,荷兰的阿米念主义与衞斯理派的阿米念主义有这样的共同信念:
人的行动从上帝的角度看来是偶发的 (contingent)。人的道德责任 (moral agency)必须预设人的“自由意志”,特别是人的行动是特别地、每一次都是没有决定因素的 (specially, particularly indeterminate)。他们也同意:所有的人都具体有能力回应上帝赐给人(达到人)的启示;而那足够使人得救的启示,的确达到每一个人,不论他听到福音与否。(历史上的加尔文主义,会质疑这几点。)
… man’s act as contingent so far as God is concerned, and in thinking that moral agency presupposes “freewill” in the special and particular sense of indeterminacy of action, the two were agreed. In claiming that all men actually have power to respond to such revelation from God as reaches them, and that revelation sufficient to save actually reaches every man, whether he hears the gospel or not, they were agreed also. (Historic Calvinism would query all these positions.)

但是两种阿米念主义的分歧在于:“人类回应上帝的能力,在堕落的时候是否完全失去了。衞斯理认爲人的确完全失去这能力,不过,现在藉着上帝的恩典,回复了人类这能力。”(巴刻,页29)

荷兰的阿米念主义宣称:人类回应上帝的能力“从来就没有完全失去,而‘完全的无能 ’(total inability) 从来就不是对在亚当里的人的正确诊断。事实上,抗议者认爲人类在道德上(内心)和属灵上是‘软弱的’,可是不是 ‘坏’(邪恶)的:在他里面,仍然有能力追求正义,虽然这意愿非常怠慢;事实上,上帝大能地(可是不是决定性地)帮助助他,作出每一次正确的决定。”(巴刻,页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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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Admin 周六 十二月 08, 2012 3:18 pm

进一步分析衞斯理的神学信仰:
人做正确决定的能力是恩典,来自十字架

衞斯理的确相信上帝帮助人作出正确的决定。可是他认爲,这种作决定的能力之所以存在,是因爲十字架的缘故。十字架的后果之一是:上帝用超自然的能力,恢复了这做正确决定的能力,赐给全人类。巴刻这样分析:
衞斯理认爲,人与上帝合作作正确的行动,与上帝给他能力是两吗事,这能力也与上帝赐他能力的事实独立。从这意义上来看,他是接受了抗议者的神人合作说(synergism)。但从另一方面来看,衞斯理坚持人与上帝合作的能力本身是上帝赐给罪人的一个爱的礼物,而加尔文主义的原罪论(即人完全失去这能力)一点都不夸张。
While accepting Remonstrant synergism, in the sense of seeing man’s co-operation in right action as something distinct from, and independent of, God’s energizing, Wesley insisted that the capacity to cooperate was itself a love gift from God to sinners, and that the Calvinist doctrine of original sin, as involving loss of this capacity entirely, had not been a whit too 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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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Admin 周六 十二月 08, 2012 3:19 pm

高举人性(nature)?高举恩典?
阿米念主义导致自然神论,启蒙运动,康德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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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Admin 周六 十二月 08, 2012 3:20 pm

因此巴刻让读者们这样理解阿米念主义里的两条路线:
(一)荷兰的抗议派(阿米念的阿米念主义)强条高举人原来的本性 (nature),压低罪的重要性,以致将基督教说成一种“恩典的道德宗教”(a moralism of grace),意即,好像罗马天主教一样,上帝的恩典使人作出使他得救的,道德的努力有可能:用《新约圣经》的说法,就是犹太化的基督教,事实上,就是“另一个福音”。

这种高举人性,贬低罪的宗教,带来一种高举理性,贬低上帝的启示的宗教哲学。简言之,阿米念主义导致自然神论,启蒙运动,和康德的哲学。巴刻这样说:
多特会议以后的一个世纪证明,最后的终点就是自然神论 (Deism):人得救是靠道德(好行爲),完全没有恩典的因素。而衞斯理所强调的,在用意上完全是反对自然神论的;虽然效果并不完全如此,至少,衞斯理是绝对反对“道德(宗教)主义”的 (anti-moralistic)。
The end of this road, as the century following Dort showed, was Deism – salvation by merit of morality without grace at all. The Wesleyan thrust, however, was explicitly anti-deistic and in intention, if not entirely in effect, anti-moralistic al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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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Admin 周六 十二月 08, 2012 3:20 pm

(二)衞斯理则与荷兰的阿米念主义不同;巴刻这样称赞衞斯理:

衞斯理要突出人的罪,好使他高举上帝的恩典。
Wesley maximized sin in order to magnify grace.

他极力反对他的时代圣公会里的“道德主义”,这是十七世纪末阿米念主义的 “宽大派”(latitudinarianism) 造成的后果。衞斯理认爲,自己就是这种“道德主义”的受害者。衞斯理坚持:
人被上帝称义,唯独透过相信基督。
Present justification through faith in Christ alone.

真正的基督徒道德,是因信称义的果子。
True Christian morality was the fruit of justifying faith.

信心的本质,就是完全放弃自己、投奔基督 (self-abandoning trust).
Self-abandoning trust was of this faith’s very essence.(巴刻,页29)

抗议派的阿米念主义的动机是人本主义的,理性主义的;他们把上帝的主权限制与上帝的定意要肯定人的自主、自决 (man’s autonomy and self-determination)。反之,衞斯理派的阿米念主义的动机是直接宗教性的:甚至是以上帝爲中心的 (theological);它只要显明上帝在救赎上的大爱,和信心在日常生活、实践的大能。(页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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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Admin 周六 十二月 08, 2012 3:21 pm

信心的本质:衞斯理靠近加尔文的信心观
关于信心的本质,两种阿米念主义也有分歧。荷兰的阿米念主义接受一种 “意志主义”的信心观 (a voluntaristic view of faith):信心的本质,是委身过新的顺服的生活(commitment to new obedience)。(这与某些清教徒的说法一致。)这种的信心观,视信心爲悔改的一部分;让信心和悔改,看起来好像是人的行爲。信心与悔改,似乎决定人是否得救。

可是衞斯理的信心观,比较像加尔文。巴刻这样分析衞斯理:
(他)把信心和悔改分开来处理。信心是有确据地信靠基督(assured trust in Christ),是与圣灵的见证相关的;信心源自对自己的无望、无助的觉悟,这觉悟是上帝的律法引致的。
(he) distinguished faith from repentance, defining it as assured trust in Christ, correlative to the witness of the Holy Spirit, and springing from the sense of hopelessness and helplessness which God’s law induces.

因此,信心里面,完全没依靠自己(self-reliance)的因素。这是改革宗与衞斯理派的阿米念主义的共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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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Admin 周六 十二月 08, 2012 3:21 pm

衞斯理的思想混乱与内部矛盾
可是,我们要问的是:一个基督徒怎能一方面看信心是人自己的行爲,而另一方面又说,信心是恩典,信心是完全投奔基督,一点儿都不依靠自己?巴刻说:“事实上,在衞斯理的清晰、实际的思想的背后,有着一种理论上的大混乱。”

不过巴刻说:“他对信心的本质的看法,肯定使他所宣称的阿米念主义带有‘福音派’的色彩 (evangelical),使律法主义的成分减到最少:或说,既是神人合作观的阿米念主义,因此在可能范围上,使律法主义减到最少。”(Certainly … his view of the nature of faith made his professed Arminianism as fully evangelical, and as little legalistic, as it is possible for a synergistic system to 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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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Admin 周六 十二月 08, 2012 3:22 pm


《威敏斯特信仰告白》
第9章 论自由意志

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
Chapter 9 ON FREE WILL


一、 上帝使人的意志有「天然的自由」,既不受强迫,也不受任何本性的绝对必然性影响,决定向善或向恶 (a)。
1. God has endowed the will of man with such natural liberty that it is neither forced nor – by any absolute necessity of nature – determined to good or evil (a).

(a) 雅各书 James 1:13-14
13 人被试探, 不可说﹕「 我是被上帝试探。因为上帝不能被恶试探,祂也不试探人。」
14 但各人被试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牵引诱惑的。

申命记 Deuteronomy 30:19
我今日呼天唤地向你作见证。我将生死祸福陈明在你面前,所以你要拣选生命,使你和你的后裔都得存活。

以赛亚书 Isaiah 7:11-12
11 「你向耶和华你的上帝求一个兆头。或求(显)在深处,或求 (显)在高处。」
12 亚哈斯说﹕「我不求,我不试探耶和华。」

马太福音 Matthew 17:12
只是我告诉你们,以利亚已经来了,人却不认识他,竟任意待他。人子也将要这样受他们的害。

约翰福音 John 5:40
然而你们不肯到我这里来得生命。

雅各书 James 4:7
故此你们要顺服上帝,务要抵挡魔鬼,魔鬼就必离开你们逃跑了。


二、人在无罪的状态中,有自由与能力立志行善,得上帝喜悦(b),但人处于这状态是可变的,所以可能从其中堕落(c)。
2. Man, in his state of innocence, had freedom and ability to will and to do what was good and well pleasing to God, and yet not unalterably, so that he might fall from it (c).

(b) 传道书 Ecclesiastes 7:29
我所找到的,只有一件,就是上帝造人原是正直,但他们寻出许多巧计。

创世记Gen. 1:26, 31
26 上帝说﹕「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像,按着我们的样式造人,使他们管理海里的鱼, 空中的鸟,地上的牲畜,和全地,并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虫。」
31 上帝看着一切所造的都甚好。有晚上,有早晨,是第六日。

歌罗西书 Colossians 3:10
穿上了新人。这新人在知识上渐渐更新,正如造他主的形像。

(c) 创世记 Genesis 2:16-17
16 耶和华上帝吩咐他说﹕「园中各样树上的果子,你可以随意喫。
17 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喫,因为你喫的日子必定死。」

创世记 Genesis 3:6, 17
6 于是女人见那棵树的果子好作食物,也悦人的眼目,且是可喜爱的,能使人有智慧,就摘下果
子来喫了。又给她丈夫,她丈夫也喫了。
17 又对亚当说﹕「你既听从妻子的话,喫了我所吩咐你不可喫的那树上的果子,地必为你的缘故受咒诅。你必终身劳苦,才能从地里得喫的。」


三、 人由于堕落在有罪的状态中,已经完全不能立志向任何「关乎得救的、属灵的」善 (d);所以他既是一个属血气的人,与善完全相反 (e),又死在罪中 (f),就不能凭自己的能力去改变自己的心,或预备改变自己的心 (g) 。
3. Man, by his fall into a state of sin, has completely lost all ability to choose any spiritual good that accompanies salvation (d). Therefore, an unregenerate man, because he is opposed to that good (e) and is dead in sin (f), is unable by his own strength to convert himself or to prepare himself to be converted (g).

(d) 罗马书 Romans5:6
因我们还软弱的时候,基督就按所定的日期为罪人死。

罗马书 Romans 8:7-8
7 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上帝为仇。因为不服上帝的律法,也是不能服。
8 而且属肉体的人,不能得上帝的喜欢。

约翰福音 John 6:44, 65
44 若不是差我来的父吸引人,就没有能到我这里来的。到我这里来的,末日我要叫他复活。
65 耶稣又说﹕「所以我对你们说过,若不是蒙我父的恩赐,没有人能到我这里来。」

约翰福音 John 15:5
我是葡萄树,你们是枝子。常在我里面的,我也常在他里面。这人就多结果子。因为离了我,你们就不能作甚么。

罗马书 Romans 5:5
盼望不至于羞耻,因为所赐给我们的圣灵将上帝的爱浇灌在我们心里。

(e) 罗马书 Romans 3: 9 –10, 12, 23
9 这却怎么样呢? 我们比他们强幺?决不是的。因为我们已经证明,犹太人希利尼人都在罪恶之下。
10 就如 (经上) 所记﹕「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
12都是偏离正路,一同变为无用。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
23 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

(f) 以弗所书 Ephesians 2:1, 5
1 你们死在过犯罪恶之中,祂叫你们活过来,
5 当我们死在过犯中的时候,便叫我们与基督一同活过来。 你们得救是本乎恩。

歌罗西书 Colossians 2:13
你们从前在过犯,和未受割礼的肉体中死了,上帝赦免了你们 (或作:我们)一切过犯, 便叫你们与基督一同活过来。

(g) 约翰福音 John 6:44, 65
44 若不是差我来的父吸引人,就没有能到我这里来的;到我这里来的,在末日我要叫他复活。
65 耶稣又说﹕「所以我对你们说过,若不是蒙我父的恩赐,没有人能到我这里来。」

以弗所书 Ephesians 2:2-5
2 那时,你们在其中行事为人,随从今世的风俗,顺服空中掌权者的首领,就是现今在悖逆之子心中运行的邪灵。
3 我们从前也都在他们中间,放纵肉体的私欲,随着肉体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本为可怒之子,和别人一样。
4 然而,上帝既有丰富的怜悯,因他爱我们的大爱,
5 当我们死在过犯中的时候,便叫我们与基督一同活过来。你们得救是本乎恩。

约翰福音 John 3:3, 5-6
3 耶稣回答说﹕「我实实在在的告诉你,人若不重生,就不能见上帝的国。」
5 耶稣说﹕「我实实在在的告诉你,人若不是从水和 圣灵生的,就不能进上帝的国。
6 从肉身生的,就是肉身。从灵生的,就是灵。」

哥林多前书 I Corinthians 2:14
然而属血气的人不领会上帝圣灵的事,反倒以为愚拙。并且不能知道,因为这些事惟有属灵的人才能看透。

提多书 Titus 3:3-5
3 我们从前也是无知,悖逆,受迷惑,服事各样私欲和宴乐,常存恶毒嫉妒的心,是可恨的,又是彼此相恨。
4 但到了上帝我们救主的恩慈,和祂向人所施的慈爱显明的时候,
5 祂便救了我们,并不是因我们自己所行的义,乃是照祂的怜悯,藉着重生的洗, 和圣灵的更新。


四、当上帝使罪人归正、并把他迁入恩典时,他原本在罪权下,受本性的捆绑,现在就得以脱离这綑绑 (h),并单单藉着上帝的恩典,使他能自由立志行属灵善事 (i)﹔但他因为还有残余的败坏,所以立志既不完全,也不专一;他脱离綑绑只到这个地步,仍可能立志行恶 (k)。
4. When God converts a sinner and brings him into the state of grace, he frees him from his natural bondage to sin, and by his grace alone he enables him freely to will and to do what is spiritually good. Yet, because of his remaining corruption, he does not perfectly nor only will what is good, but also wills what is evil.

(h) 歌罗西书 Colossians 1:13
祂救了我们脱离黑暗的权势,把我们迁到祂爱子的国里。

约翰福音 John 8:34, 36
34 耶稣回答说﹕「我实实在在的告诉你们,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仆。」
36 所以 天父的儿子若叫你们自由,你们就真自由了。

罗马书 Romans 6:6-7
6 因为知道我们的旧人和祂同钉十字架,使罪身灭绝,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
7 因为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

(i) 腓利比书 Philippians 2:13
因为你们立志行事,都是上帝在你们心里运行,为要成就祂的美意。

罗马书 Romans 6:14, 17-19, 22
14 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为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17 感谢上帝,因为你们从前虽然作罪的奴仆,现今却从心里顺服了所传给你道理的模范。
18 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就作了义的奴仆。
19 我因你们肉体的软弱,就照人的常话对你们说﹕你们从前怎样将肢体献给不洁不法作奴仆,以至于不法,现今也要照样照样将肢体献给义奴仆,以至于成圣。
22 但现今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作了上帝的奴仆,就有成圣的果子,那结局就是永生。

(k) 加拉太书 Galatians 5:17
因为情欲和圣灵相争,圣灵和情欲相争。这两个是彼此相敌,使你们不能作所愿意作的。

罗马书 Romans 7:14-25
14 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
15 因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
16 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
17 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
18 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
19 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
20 若我去作所不愿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
21 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
22 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 我是喜欢上帝的律。
23 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肢体中犯罪的律。
24 我真是苦啊! 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
25 感谢上帝,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上帝的律。我肉身却顺服罪的律了。

约翰壹书 I John 1:8, 10
8 我们若说自己无罪,便是自欺,真里不在我们心里了。
10 我们若说自己没有犯过罪,便是以上帝为说谎的;祂的道也不在我们心里了。


五、 人的意志惟有在荣耀状态中,才被上帝制作到「完全自由,单单向善,不会改变」的地步 (l)。
5. The will of man is made perfectly and unchangeably free to do good alone, only in the state of glory.

(l) 以弗所书 Ephesians 4:13
直等到我们众人在真道上同归于一,认识上帝的儿子,得以长大成人,满有基督长成的身量,

希伯来书 Hebrews 12:23
有名录在天上诸长子之会所共聚的总会,有审判众人的上帝,和被成全之义人的灵魂。


约翰壹书 I John 3:2
亲爱的弟兄啊,我们现在是上帝的儿女,将来如何,还未显明。但我们知道主若显现,我们必要像祂。因为必得见祂的真体。

犹大书 Jude 24
那能保守你们不失脚,叫你们无瑕无疵,欢欢喜喜站在祂荣耀之前的我们的救主、独一的上帝。

启示录 Revelation 21:27
凡不洁净的,并那行可憎与虚谎之事的,总不得进那城。只有名字写在羔羊生命册上的才得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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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Admin 周六 十二月 08, 2012 3:25 pm

附录神学导论35-36
第三十五课,第三十六课 人的自由意志﹕具体的思维(四种状态)

I. 对于自由意志(和预定)的一些误解

1. 有人以为﹕上帝若预定一切,人就没有真正的自由选择 (genuine choice)了。这是一个《圣经》不容许我们作的逻辑结论。《圣经》的确教导预定(所谓「预定论」最好被称为「预定的教义」,因为《圣经》里有教导,而且经文很多)。可是《圣经》从来没有否认或抹煞人有真正的选择。
2.
3. 问题是﹕我们的逻辑有限,且有问题;不是上帝有问题,不是《圣经》有问题。其实﹕《圣经》没有教导,上帝既然预定,人就没有自由了。相信预定、教导预定教义的神学家﹕奥古斯丁,加尔文,清教徒,司布真等,都没有抹煞、没有否认人有真正的自由选择。
4.
5. 又有人以为﹕人生下来就有(绝对的)「自由意志」。「上帝造人,给人自由意志。」这种说法的问题在于﹕「自由意志」这个名词,从来没有在《圣经》出现过!所以我们若要用这个名词,就必须给「自由」,「意志」(will),和「自由意志」(free will)一些合乎《圣经》的定义。
6.
7. 「自由意志」的定义若是绝对「想作什么,就可以作什么」,那么这种定义近乎,或等于「随意性」(arbitrariness)或「任意性」(capriciousness)。人从来就没有拥有过这种自由!这不是《圣经》的教导。
8.
9. 「随意性」是一个幻想。人间的法庭从来不会按照这个定义来审判被告者的!这也不是上帝审判人的标准。
10.
11. 不过我们可以理解,有些在传统或其他社会体制下长大的,会向望更多的行动、生活、就业、搬迁等的自由。这种是「从」某些限制释放得自由(freedom from something)。(注﹕《联合国国际人权宣言》,和《美国独立宣言》等不是《圣经》的教导,乃是《圣经》的教导被人世俗化来应用 (a secular application of it)而已。两者不可混淆。)《圣经》讲的,不单是这些「人权」﹕从饥饿、贫穷等获得自由。而是「以致什么」的自由(freedom unto something)﹕人得自由,以致能荣耀上帝,帮助别人,造就教会,推广天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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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Admin 周六 十二月 08, 2012 3:26 pm

II. 自由意志(道德责任)
1. 我们生下来就有自由选择,可是它是一个有限的人所拥有的,是一种有限的自由选择。虽然是有限的,却是真实的自由。
2.
3. 我们的自由必然是「顺性的自由」﹕我们所拥有的自由,是符合我们身为人、上帝所创造的、有祂的形象、有限的人的本性的自由。我们的自由是顺我们的本性的。
4.
5. 我们是有「意志」的人。「意志」的意思是﹕我们所作的,都是从我们的「内心」(或「心」)发出,都符合我们的本性。我们的本性若是圣洁的,那么我们意志所选择的决定,必然符合我们圣洁的本性。我们的本性若堕落了,那么我们意志的选择,也必定符合我们堕落了的本性。(这样来区别不同本性中的自由,是改革宗神学的特点。很多基督徒没有这样去想。)
6.
7. 因为自从上帝创造亚当以来,我们有四种不通的「内心」,不同的「本性」。因此,我们必须「具体地」讨论每一种状况下的「内心」,每一种状况下的「自由」(见下)。这是很多神学家不愿意作的,也是很多基督徒没有想到的。
8.
9. 上帝创造人,赐给人一个有限的,可是真的自由选择。这自由选择同时带有道德责任(moral agency)﹕人必须为自己的选择承担所有后果。
10.
11. 结论(很多不符合《圣经》的神学和哲学不愿意承认)﹕

自由意志 = 真正选择 + 道德责任 + 承担后果。
Free will = real choice + moral responsibility + accountability for consequences.


III. 人的四种状况

1. 人自由吗﹖
状况一﹕有着有限的,真正的自由选择。
状况二﹕失去了真正的自由。
状况三﹕恢复真自由,能顺服神。
状况四﹕获得完全的自由。
2. (第一种状况﹕)起初上帝创造人。无限的上帝创造了有限的人,给人有限的、可是真正的自由选择,加上道德责任。人必须承担自己所作一切事的后果。(创2章。)
3. 上帝所创造的人,是一个 (能/须) 回应祂的约的被造者 (covenant responder)。
4. 上帝不是在真空里赐人自由的。(这是很多不符合《圣经》的自由观背后的假设。)上帝给人这种「自由+责任」,是在一个特定的环境下﹕上帝创造了万物,还向人说话。这是人的「选择+责任」的「处境」。(创2章。)
5. 换言之,人不断活在上帝的面光之中(coram deo);而不是活在真空 / 自主之中。(这种「在祂面光之中」的处境,就是「约」的处境。)
6. 上帝造人的「心」(良心,内心,灵魂)是积极地圣洁、公义、智慧的,不是中性的(弗4﹕24;西3﹕10)。这是第一种状况。
7. 人透过犯罪,误用了他的道德自由/责任。
8. 现在,堕落了的人(在第二种状况)只有犯罪、抵挡神、背叛上帝的「自由」(free only to disobey)。《圣经》说,人死了,死在罪恶过犯中(弗2﹕1-2)。
9. 真自由只有在主耶稣基督里恢复(罗6章,加4-5章)。重生得救的人能,也应当学习顺服上帝,爱祂,讨祂的喜悦。这是第三种状况。
10. 重生得救的人,是从罪的刑罚里释放出来,自由了。他不再被定罪(罗8﹕1)。重生得救的人,是从律法的重担释放出来,自由了。
11. 重生的人,是从罪的权势释放出来,也不断的继续从罪的权势释放出来。这是一个事实,也是一个过程。(Fact: Freed from sin. Process: being freed from sin.)
12. 基督徒的确还会犯罪,还有犯罪的倾向(罗7﹕14-25)。
13. 在永恒(天堂)里,我们将完全从罪本身释放出来(freed from the presence of sin),不再犯罪。(这是第四种状况。)
14. 还没有到永恒的天家时,在今生,基督徒要用我们的「自由」来服侍上帝,服侍他人。(罗6章,加5章。)
15. 这就是上帝如何运用祂的「自由「(主权)的方法﹕祂成了仆人﹗



温习﹕

Condition #1: Before Adam fell, he was free to obey God.
状况1 ﹕亚当没有堕落之前,他有顺服上帝的自由。

Condition #2: After Adam fell, all people are free only to disobey God.
状况2 ﹕亚当堕落之后,全人类都只有不顺服上帝的自由。

Condition #3: After man is born again, man is free again to obey God. But man does sin. Man is free from the punishment of sin. Man is freed from, and is increasingly (continues to be) freed from the power of sin.
状况3 ﹕一个人重生之后,他/她再次得到顺服上帝的自由。可是,人还会
犯罪。人从罪的惩罚中释放了。人从罪的权势中被释放出来 / 继续不断的
被释放出来。

Condition #4: In heaven, man will be free only to obey God. Man will be free from the presence of sin.
状况4 ﹕在天堂里,人只有顺服上帝的自由。人从罪的本身释放了,再不
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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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Admin 周六 十二月 08, 2012 3:27 pm


IV. 真自由﹕自发性,自决性,动力

一个从罪的惩罚,权势释放出来的自由人(基督徒),应该是一个满有自发性,自决性,和动力的人 (spontaneity, self-determination, momentum)。他不用外在的催逼、压制,懂得喜爱荣耀上第,服事祂,遵受祂的律法。因此,若说相信上帝的主权就抹煞人的自由(动力,自决等),是《圣经》从来就不作,也不允许我们作的逻辑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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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Admin 周六 十二月 08, 2012 3:28 pm


V. 上帝的自由
上帝是随意,或任意的 (arbitrary) 吗﹖不是的。上帝也没有给人「随意性」 / 「任意性」这种自由。上帝自己的自由,乃是指祂的主权。上帝是宇宙中唯一的一位,可以说是绝对凭己意行万事的。可是,当上帝施行祂的旨意时,一定是按照祂的本性、祂的圣洁、祂的计划、和祂所赐的应许而行的。从这个角度看,上帝并不 「随意」(arbitrary) ,祂从不「任意」(任性,capricious)﹗

阅读﹕
035A.贺治,「阿米念主义」(取自Charles Hodge, Systematic Theology)。
035B.《威敏斯特信仰告白》第九章﹕「自由意志」。
035C.林慈信,「人的四种状况」。(Man in his Fourfold State.)
035D.傅兰姆论范泰尔论上帝的主权与人的自由(John Frame on Cornelius Van Til’s View of God’s Sovereignty and Man’s Freed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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